國企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財政部門該管嗎?
各位聽友,大家認為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屬于政府采購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該不該管呢?亞利聊政采音頻團隊近期注意到這么一個案例,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城市改造項目,供應商向當地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未予受理,供應商提起訴訟后,財政部門敗訴。情況到底是怎樣的呢?
據了解,這是一個城市改造項目——某街道區塊房屋測繪評估采購,委托人為C公司。招標文件發出后,R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條款,例如評估標的只有18萬方,但在同類業績中設置測繪評估面積40萬方才為滿分。R公司就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后,又對招標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當地財政部門投訴。
由于財政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R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責令財政部門對其投訴事項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庭審時,財政部門辯稱,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本案中,招標單位為C公司,該公司屬于企業法人,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調整規范的主體。此次招標的付款方也是C公司,而非財政部門直接向其撥款。而且,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應當編入財政預算,此次招標的項目在當年財政預算中并沒有列明。因此,綜合本次招標的主體、付款單位、方式及采購預算等內容,財政部門對該項目沒有監管職責,也不是適格被告。
那么,本項目到底是不是政府采購項目呢?財政部門到底是不是適格的被告?我們先來看法庭調查的情況。
法庭調查明確了以下事實:
一是C公司的單位性質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實際出資人為本案的被告即財政部門。從企業的組織架構、經營范圍、經營實績等方面分析,該公司實質上是政府實施城改等行政目的而設立的融資平臺。
二是該公司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此次招標,是受當地街道辦委托實施城改項目。城市改造必須由政府實施。
三是C公司的資金來源于財政全額出資和以財政性資金為擔保的融資。
四是此次采購的招標文件規定合格投標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五是招標文件公示的場所為××省政府采購網,雖然具體公示欄目為非政府采購項,但該網站的開辦主體或運行管理者為××省財政廳。
綜上,亞利認為,本案例中,C公司雖然是企業性質,但其履行的是為實現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城市改造行政行為,資金來源也為財政性資金。因此,在此類采購中,C公司只是名義上的采購人,真正的采購人是授權C公司實施該行政行為的機關,且采購使用的資金也非C公司經營所得,而是財政性資金,因此,此類采購應當屬于政府采購,財政部門有監管權。加之,此次采購的招標文件適用了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招標文件的發布平臺也是財政部門主辦的政府采購網。供應商當然有理由相信該項目為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說,無論從實質上還是形式上,此次采購都應當定性為政府采購,應當由財政部門實施監管。
本案中,法院將此次采購定性為政府采購事項,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就原告提出的投訴事項予以受理,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0元。
事實上,從立法導向來看,這類項目也當由財政部門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政府采購的定義就已經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