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采購亂象分析及建議
【一線思考】
國企采購亂象分析及建議
■ 曾斌斌 王瞻
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的多起國有企業操縱招標案件,暴露出國有企業采購環節的亂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著重抓好金融、國有企業、能源、消防、煙草、醫藥、高校、體育、開發區、工程建設和招標投標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系統整治。本文試圖分析國有企業采購的制度依據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關建議,為相關部門提供參考。
制度依據及存在的問題
國有企業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注資成立的企業。從法律適用性上看,雖然國有企業并非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團體組織,但國有企業的資本金是由財政資金注資保障。因此,國有企業資金使用和運轉本質上屬于財政性資金的二次利用。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共同構建起招投標領域的基本制度框架。《招標投標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而《政府采購法》則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實踐中,國有企業采購主要依據《招標投標法》開展招標活動。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設定了嚴格程序約束,但針對非必須招標項目的監管力度相對薄弱,存在一定的制度監管盲區。國有企業招標雖在形式上公平、公正,但因法律適用邊界模糊、細節監管缺失等問題,其采購過程難以形成有效市場競爭,進而成為腐敗高發領域??梢哉f,國有企業采購的腐敗亂象,變相導致財政性資金的損失。
有關建議
一是將部分公益性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法》規制范疇。國有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承擔了履行公共責任、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企業在燃氣、水務、地鐵等關系民生問題的行業發揮著重要作用,故將其完全等同于民營企業管理并不客觀,且風險系數較高。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對部分公益性國有企業進行規制。財政部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提出將采購人的范圍擴大到“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這里的“其他采購實體”便是指“為實現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
二是鼓勵國有企業非依法必招項目參照《政府采購法》執行。目前,政府采購領域已具有完備的采購管理體系,故在《政府采購法》未完成修訂前,國有企業可以參照當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制定內部招標采購限額,在非依法必招限額內,再次進行分類管理,劃分企業內部公開招標限額。對于公開招標項目,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在《招標投標法》規定范圍內的依據《招標投標法》執行,未明確的事項依據《政府采購法》執行”,加強國有企業招投標領域的監管,降低國有企業采購被插手干預的風險系數。
三是推動部分國有企業采購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除了前述部分公益性國有企業外,建議將其他國有企業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體系。一方面,可以依托平臺實現采購信息的強制性統一發布,打破信息壁壘,防止因信息不對稱導致利益輸送。另一方面,交易全流程在平臺留痕,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數據鏈條,為監管部門實施動態監管、精準核查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和事實依據。
(作者單位: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